

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全部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其特征包括向公众发出、单方事先制定、不能协商、书面形式、制定方具有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都是格式合同。无效条款包括违反法律、欺诈或胁迫、不公平免除自己义务或加重对方责任。格式合同产生条件是基于社会经济基础,如行业垄断、交易重复性、简便省时。
法律分析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
(1)要约向公众发出,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一般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的无效条款包括:
1、具有法律或行规明确禁止的事项,或违反了公序良俗的事项;
2、具有欺诈或胁迫情形,且损害了国家利益的;
3、提供格式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不公平地免除自己的义务,或加重了对方的责任。
格式合同的产生条件:
产生及其普遍运用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的。一般而言,某一行业垄断的存在、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交易双方所要求的简便、省时导致了制式合同的存在并大量运用于商事生活领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该内容由 傅勇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