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不可抗力、预期违约、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和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其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预期违约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尚未届满时明确或默示毁约;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仍未履行债务;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是指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的情况。
法律分析
诉讼程序如下:
1.原告提交民事诉讼申请书;
2.法院审核申述书内容;
3.被告在收到申述状副本后15日内提交答辩状;
4.法院组成合议庭,告知原被告;
5.进行庭审审理。
一、房屋买卖本合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可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不能按时履行。如供货方甲公司(生产性企业)因天灾造成生产线全部毁损,合同不能履行;部分毁损可以视情况确定为不能完全履行;因天灾也可能导致不能如期履行。
(2)预期违约。履行期尚未届满,债务人明示或默示毁约,这种行为被称为预期违约。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债务人以通知或声明的方式表示到期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债务人以行为表明其到期将不履行合同,比如债务人将惟一的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地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预期违约人到期不可能履行合同,这就是默示毁约。
(3)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仍未履行债务。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如果继续履行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债权的履行利益仍然能够实现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径直通知债务人解除合同,而应催告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经催告后,债务人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此时债权人获得单方解除权,可以通知债务人解除合同。催告是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的请求履行的通知,合理的期限,是指给予债务人必要的履行准备时间。合理期限的长短,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确定。
(4)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此时无须经催告程序,被违约人在违约人履行期限届满末履行合同时,即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四项列举了法定解除的情形,不能穷尽所有法定解除的情况,因而法律设立了未尽条款。
结语
根据上述民事诉讼程序,房屋买卖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预期违约、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上条件满足任意一项,本合同即解除。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