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主要讲述了,如果检察院不批准公安机关的逮捕决定,当事人或其家属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寻求其他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具体措施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等。
法律分析
如果检察院不批准公安机关的逮捕决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寻求其他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2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二、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类型及公安机关依法应相应采取的措施。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常见于以下三种情形:
1、一是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二是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
3、三是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的;
4、四是属于罪当逮捕,但确系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实践中,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情况,此时检察院需要严格按照规定作出审查,如果发现不满足逮捕条件的话,则可以做出不批捕的决定。毕竟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有监督权。而在这样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在接到了不批捕的通知后,需要立即释放嫌疑人,并且将执行的具体情况通知检察院。
结语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时,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措施,如寻求其他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常见于四种情形。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需要立即释放嫌疑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五节逮捕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法律文书制作逮捕证并立即执行。必要时,可以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执行逮捕后,应当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将执行情况和未能抓获的原因通知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的,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撤销逮捕决定之前,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力量继续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侦查第十二节侦查终结第二百八十七条侦查终结后,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按照要求装订立卷。
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时,只移送诉讼卷,侦查卷由公安机关存档备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刑罚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第三百一十六条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留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因犯新罪被撤销假释的,应当根据侦查、审判需要,由犯罪地看守所或者原执行看守所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