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租客不缴房租的行为中介没有责任,中介只负有提供当事人与订立合同有关的所有真实情况的责任、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时的责任。
一、居间人义务包括哪些
居间人的义务包括如下:
1、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
2、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3、如实报报告合同订立的有关事项。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民法典中房屋居间关系中能否主张侵权责任
民法典中房屋居间关系中能主张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居间人对委托人负有法定的报告义务,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报酬并要求居间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假协议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当事人签订的假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的,那么该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若涉嫌构成犯罪的,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