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自主协商并达成一致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如果合同中的附加条款对一方不利,该方可以在特定情况下要求修改或撤销。
当一方对合同中的条款存在误解或者强制签署合同时,可以要求合同的修改或撤销。此外,在合同缔结后,若发生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情况,也可以申请合同的修改或撤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主张合同中的条款对其造成了不利后果的,应当举证证明对方在订立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责;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另一方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当合同中的附加条款对一方不利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要求合同的修改或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