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根据规定的男女要求离婚的诉讼外调解,可以由有关部门调解。这种调解属于民间性质。在实践中,有关部门一般是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组织、基层调解组织等。这些部门的调解符合当事人的非诉讼心理和社会生活中的传统习惯,容易被当事人认可和接受。由于调解人一般对当事人的情况有较好的了解,便于做好思想开导工作,缓解夫妻矛盾,有助于妥善及时解决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