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明确规定: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招收、使用16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和未受完9年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联合会做工、经商、当学徒。并采取了以下主要措施:
(1)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2)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3)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4)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户的,所在地的乡(镇)、城市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对一些迫使未满16周岁的儿童、少年去做工、从商、当学徒的家长或其它监护人,要进行批评教育,令其改正错误。坚持不改的应加重罚款。
(5)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有用人员的身份证明;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一、招收童工违法吗?
《劳动法》规定: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造成童工死亡或严重伤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部门、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也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令第3号公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规定,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同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其不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也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县级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负有相关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