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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扣几天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5 07: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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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扣几天

(1)一般情况下,在事故发生后十日内作出事故认定书,并放行车辆。(2)需要检验、鉴定的情况下,一般不得超过30日,经批准可延长30日。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交警队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3)如果交通事故车辆具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第25条所列情形,交警部门可以依法扣留车辆而且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4)如果受害方提出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由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话,车辆可能被扣留至诉讼结束。一、轻微人伤事故是否必须扣车。轻微人伤事故是否必须扣车,视以下情况而定。1、在交警部门处理完交通事故,出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之前是会扣留车辆的;查清事故原因后应当放行,即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十日内作出事故认定书,并放行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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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一般情况下,在事故发生后十日内作出事故认定书,并放行车辆。(2)需要检验、鉴定的情况下,一般不得超过30日,经批准可延长30日。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交警队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3)如果交通事故车辆具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第25条所列情形,交警部门可以依法扣留车辆而且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4)如果受害方提出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由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话,车辆可能被扣留至诉讼结束。一、轻微人伤事故是否必须扣车。轻微人伤事故是否必须扣车,视以下情况而定。1、在交警部门处理完交通事故,出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之前是会扣留车辆的;查清事故原因后应当放行,即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十日内作出事故认定书,并放行车辆。

(1)一般情况下,在事故发生后十日内作出事故认定书,并放行车辆。

(2)需要检验、鉴定的情况下,一般不得超过30日,经批准可延长30日。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交警队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3)如果交通事故车辆具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第25条所列情形,交警部门可以依法扣留车辆而且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4)如果受害方提出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由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话,车辆可能被扣留至诉讼结束。

一、轻微人伤事故是否必须扣车

轻微人伤事故是否必须扣车,视以下情况而定:

1、在交警部门处理完交通事故,出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之前是会扣留车辆的;查清事故原因后应当放行,即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十日内作出事故认定书,并放行车辆;

2、如果受害方提出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由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话,车辆可能被扣留至诉讼结束。

一、交通事故结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调解成功后,会制作调解书,并分别送交当事人。然后双方到交警部门办理结案手续;

2、双方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双方到交警部门办理结案手续;

3、 调解未成功的,应当填写调解终结书,送交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时候一般就走民事诉讼的程序了。

二、交通事故起诉时限是多久需要分情况进行讨论:

1、 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诉讼的时效为1年;

2、 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其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

3、 既有人身伤害又有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

总而言之,轻微人伤事故一般情况是要扣车的,需事故处理完毕再领车。车主发生交通事故,交警扣车的时间,不超过30天,案情重大、复杂的最长不超过60天。

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怎样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八十五条

(二)检验、鉴定结论确定",是指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检验、鉴定机构出具检验、鉴定意见的。

(三)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二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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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扣几天

(1)一般情况下,在事故发生后十日内作出事故认定书,并放行车辆。(2)需要检验、鉴定的情况下,一般不得超过30日,经批准可延长30日。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交警队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3)如果交通事故车辆具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第25条所列情形,交警部门可以依法扣留车辆而且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4)如果受害方提出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由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话,车辆可能被扣留至诉讼结束。一、轻微人伤事故是否必须扣车。轻微人伤事故是否必须扣车,视以下情况而定。1、在交警部门处理完交通事故,出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之前是会扣留车辆的;查清事故原因后应当放行,即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十日内作出事故认定书,并放行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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