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土地征收应当在确定补偿、安置方案后三个月内发出通知,并在六个月内支付补偿款项。如果土地收回后未按照征收通知和补偿方案履行补偿和安置义务,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和组织有权利对其进行监督,确保其按照补偿和安置方案给予当事人补偿,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土地征收按照征收通知和补偿方案给予当事人补偿,收回土地后未按照征收通知和补偿方案履行补偿和安置义务的,相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对其进行监督,确保其按照补偿和安置方案给予当事人补偿,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2.《土地征收协议书范本》第二十三条规定,“承诺支付地上附着物安置费和其他协议约定的款项,在约定期限内支付无息的;超过约定期限未支付或支付不全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3.《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