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专题视频专题问答1问答10问答100问答1000问答2000关键字专题1关键字专题50关键字专题500关键字专题1500TAG最新视频文章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视频文章20视频文章30视频文章40视频文章50视频文章60 视频文章70视频文章80视频文章90视频文章100视频文章120视频文章140 视频2关键字专题关键字专题tag2tag3文章专题文章专题2文章索引1文章索引2文章索引3文章索引4文章索引5123456789101112131415文章专题3
当前位置: 首页 - - 正文

2021苏州公积金缴费基数调整 法律问题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5 06:57:03
文档

2021苏州公积金缴费基数调整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1.本次调整范围为我市202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下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另行发文。2.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计提住房公积金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苏财建字〔2012〕81号)执行。3.各地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2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8400元,职工本人缴存的月工资基数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计算,不到最高限额的按实计算。4.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12%。缴存单位经本单位工会或者职代会讨论通过,在年度调整期内可以申请重新自主确定缴存比例法律依据。
推荐度:
导读法律分析。1.本次调整范围为我市202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下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另行发文。2.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计提住房公积金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苏财建字〔2012〕81号)执行。3.各地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2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8400元,职工本人缴存的月工资基数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计算,不到最高限额的按实计算。4.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12%。缴存单位经本单位工会或者职代会讨论通过,在年度调整期内可以申请重新自主确定缴存比例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1.本次调整范围为我市202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下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另行发文。2.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计提住房公积金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苏财建字〔2012〕81号)执行。3.各地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2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8400元,职工本人缴存的月工资基数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计算,不到最高限额的按实计算。4.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12%。缴存单位经本单位工会或者职代会讨论通过,在年度调整期内可以申请重新自主确定缴存比例。5.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同口径同时调整。6.本次调整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于2021年8月31日前完成。7.缴存单位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8.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工资基数应与本人社保缴费基数一致。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上下限按照缴存企业相关规定执行。9.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自由职业者,本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月缴存额最低为500元/月,每增加500元为一档,最高不超过5000元/月。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文档

2021苏州公积金缴费基数调整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1.本次调整范围为我市202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下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另行发文。2.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计提住房公积金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苏财建字〔2012〕81号)执行。3.各地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2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8400元,职工本人缴存的月工资基数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计算,不到最高限额的按实计算。4.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12%。缴存单位经本单位工会或者职代会讨论通过,在年度调整期内可以申请重新自主确定缴存比例法律依据。
推荐度:
  • 热门焦点

最新推荐

猜你喜欢

热门推荐

专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