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讲述了开发商在何种情况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退房。包括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存在重大误解或欺诈订立、按揭不能、屋面积误差比超出3%、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存在问题、房屋质量严重影响使用、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套型与图纸设计不一致、迟延交付房屋以及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超过一年的情况。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或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超过一年的,购房人
法律分析
以下情况予以退房:
1. 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2. 购房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的
3. 购房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或开发商欺诈订立的
4. 按揭不能的
5. 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
6.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存在问题的
7. 房屋质量严重影响使用的
8. 房地产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
9. 套型与图纸设计不一致的
10. 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的
11. 开发商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超过一年的
12. 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买受人有权退房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如果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13、房地产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或者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必须经过购房人同意。否则,开发商构成违约,购房人有权退房。
14、开发商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超过一年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存在重大误解或开发商欺诈订立、按揭不能、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存在问题、房屋质量严重影响使用、房地产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套型与图纸设计不一致、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或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超过一年,买受人有权退房。因此,在遇到以上情况时,购房者应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