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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友圈集资是否属于非法集资犯罪?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5 12: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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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友圈集资是否属于非法集资犯罪?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业蓬勃发展,资本市场活跃,银根紧缩贷款难,民间借贷业迅速成长,民间借贷业务已悄然占据了借贷业务中不小比重,而且有些借贷利用互联网这一信息传播渠道,打着各种旗号,民间借贷背后可能隐藏的非法集资隐患如何甄别?近日最高院出席公检法联席会议给出了最清晰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罗国良副庭长称,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认定非法集资的必要条件。有的人员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而是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种情形之下,由于集资对象具有特定性,限定于亲友圈或者单位内部人员等有限范围之内,不是社会公众,因此不符合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征。这种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警惕非法集资六大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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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业蓬勃发展,资本市场活跃,银根紧缩贷款难,民间借贷业迅速成长,民间借贷业务已悄然占据了借贷业务中不小比重,而且有些借贷利用互联网这一信息传播渠道,打着各种旗号,民间借贷背后可能隐藏的非法集资隐患如何甄别?近日最高院出席公检法联席会议给出了最清晰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罗国良副庭长称,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认定非法集资的必要条件。有的人员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而是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种情形之下,由于集资对象具有特定性,限定于亲友圈或者单位内部人员等有限范围之内,不是社会公众,因此不符合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征。这种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警惕非法集资六大陷阱。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业蓬勃发展,资本市场活跃,银根紧缩贷款难,民间借贷业迅速成长,民间借贷业务已悄然占据了借贷业务中不小比重,而且有些借贷利用互联网这一信息传播渠道,打着各种旗号,民间借贷背后可能隐藏的非法集资隐患如何甄别?近日最高院出席公检法联席会议给出了最清晰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罗国良副庭长称,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认定非法集资的必要条件。有的人员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而是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种情形之下,由于集资对象具有特定性,限定于亲友圈或者单位内部人员等有限范围之内,不是社会公众,因此不符合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征。这种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

警惕非法集资六大陷阱:

第一种是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第二种类型是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具体来说,有的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有的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第三种类型是以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为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第四种类型是以养老为旗号,这其中有两个突出的形式: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群众投入资金。

第五种方式是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第六种是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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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友圈集资是否属于非法集资犯罪?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业蓬勃发展,资本市场活跃,银根紧缩贷款难,民间借贷业迅速成长,民间借贷业务已悄然占据了借贷业务中不小比重,而且有些借贷利用互联网这一信息传播渠道,打着各种旗号,民间借贷背后可能隐藏的非法集资隐患如何甄别?近日最高院出席公检法联席会议给出了最清晰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罗国良副庭长称,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认定非法集资的必要条件。有的人员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而是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种情形之下,由于集资对象具有特定性,限定于亲友圈或者单位内部人员等有限范围之内,不是社会公众,因此不符合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征。这种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警惕非法集资六大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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