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纠纷中赔偿双倍的标准,购房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以及购房合同撤销的情况。购房合同纠纷中,未告知抵押或出卖给第三人的买受人可请求双倍赔偿;故意隐瞒预售许可证明的出卖人亦可被请求双倍赔偿。处理方式包括私下和解、房地产管理部门调解、仲裁机关仲裁和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购房合同可撤销的情况包括重大误解、胁迫、欺诈、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受影响方有权请求撤销。
法律分析
一、购房合同纠纷中赔偿双倍的标准是什么
购房合同纠纷双倍赔偿的情形有: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双倍赔偿。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双倍赔偿。
3.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双倍赔偿。
二、购房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1.私下和解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或其他组织部门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根据有关商品房销售的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相互谅解,达成和解协议,使购房纠纷及时得到解决的一种方式。
3.仲裁机关仲裁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仲裁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行政规章、规定做出对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
4.人民法院购房纠纷的诉讼解决,是人民法院在纠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加下,解决购房纠纷的一种方式。
三、购房合同撤销的情况有哪些
购房合同可撤销的情况包括:
1.合同订立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重大误解;
2.合同因胁迫成立;
3.合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4.合同一方当事人乘人之危与对方订立合同的;
5.合同显失公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结语
购房合同纠纷中,双倍赔偿的标准包括:1.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并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出卖人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3.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明或提供虚假证明。处理购房合同纠纷的方式包括私下和解、房地产管理部门调解、仲裁机关仲裁以及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购房合同可撤销的情况有重大误解、胁迫、欺诈、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广告与合同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销售代理第二十八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