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合同履行抗辩权的相关内容。合同履行抗辩权包括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指一方在对方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前,有拒绝自己履行义务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双方合同义务同时产生、同时消灭的情况下,一方有权拒绝先于对方履行的义务;不安履行抗辩权指在对方未提供足够保障,使得合同履行存在现实或潜在的困难时,一方有权暂时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
法律分析
一、关于合同履行抗辩权的内容概述:
合同履行抗辩权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先履行抗辩权:一方在对方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前,有拒绝自己履行义务的权利。
2.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方合同义务同时产生、同时消灭的情况下,一方有权拒绝先于对方履行的义务。
3. 不安履行抗辩权:在对方未提供足够保障,使得合同履行存在现实或潜在的困难时,一方有权暂时不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其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拒绝其相应履行请求。
二、违约责任能否代替先履行抗辩权
违约责任不能代替先履行抗辩权,二者存在不同之处:
1.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要求当事人的债务具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可拒绝履行;
2.而违约责任不强调债务的先后性,当事人一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守约方可以向违约方主张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
三、债务人的抗辩权能转移吗
债务人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需要经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同意后可能转让债务,而债务转让后,新的受让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拓展延伸
合同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以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合同权利或者要求承担法律后果的权利。
合同履行抗辩权包括以下方面:
1. 先履行抗辩权: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先履行义务,直到对方当事人也履行了合同义务。
2. 抗辩权:一方当事人可以以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合同权利或者要求承担法律后果。
3. 停止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停止违约行为,直到对方当事人采取了合理的补救措施。
4. 合同解除权:一方当事人可以以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合同解除权。
5. 损害赔偿权: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因合同履行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6. 诉讼时效抗辩权:一方当事人可以以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
以上是合同履行抗辩权的主要方面,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
结语
先履行抗辩权是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其中包括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一方在对方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前,有拒绝自己履行义务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双方合同义务同时产生、同时消灭的情况下,一方有权拒绝先于对方履行的义务;不安履行抗辩权是在对方未提供足够保障,使得合同履行存在现实或潜在的困难时,一方有权暂时不履行自己的义务。
违约责任与先履行抗辩权存在不同之处,违约责任不能代替先履行抗辩权,二者存在不同之处。债务人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需要经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同意后可能转让债务,而债务转让后,新的受让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12-29) 第六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