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 证据 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 债务 ,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 解除合同 。
《 民法典 》第527条: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