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最少发起人应为两人,其中过半数发起人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满足条件包括法定人数、股本总额、法律规定等;发起人应按公司章程认缴股份,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需在2年内缴足。
法律分析
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最少应为多少人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最少应为两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原有企业作为发起人的,要经原有企业资产所有者的批准。如不以原有企业作为发起人,可以以原有企业投资者作为设立公司的发起人。
若以原有企业投资者作为发起人,则涉及原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分立或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三、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如何缴纳出资
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发起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结语
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最少应为两人,并需满足其他条件,如发起人数量符合法定要求、股本总额达到规定、股份发行符合法律规定等。发起人应按公司章程认购股份并缴纳出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投资公司有5年内缴足的特殊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时,需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三条 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