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假释是一种提前释放服刑人员的刑罚执行制度,适用于服刑人员有立功表现且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罪危险的情况。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需执行原判刑期的一半以上,无期徒刑罪犯需实际执行13年以上。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是假释的前提条件,但特殊情况下可经最高人民核准,不受执行刑期。
法律分析
服刑人员提前释放就是假释,服刑人员有立功表现的,可以申请假释,经批准后就能提前释放。假释是将已经执行一定刑期的罪犯附条件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制度。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实际执行13年以上。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
拓展延伸
监狱服刑人员的立功是否影响提前释放的决定?
监狱服刑人员的立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提前释放的决定。当服刑人员在监狱期间表现出良好的行为和积极的改造态度,通过参加工作、学习、自我教育等方式,积累了一定的社会适应能力和专业技能,且没有违反监狱规定或犯下新的罪行,监狱管理机构会对其立功情况进行评估。立功表现被视为服刑人员积极向上的证明,有助于评估其改造成果和对社会的适应能力。然而,立功并不意味着必然的提前释放,具体决定仍由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机构进行综合考量,包括罪行的严重程度、刑期的剩余时间、社会风险评估等因素。因此,立功可以作为提前释放的一个参考因素,但不是唯一决定因素。
结语
立功是服刑人员提前释放的一项重要参考因素,但并非唯一决定因素。服刑人员在监狱期间通过良好行为和积极改造展现出的立功表现,能够证明其积累了一定的社会适应能力和专业技能。然而,提前释放的决定仍需综合考量罪行严重程度、刑期剩余时间以及社会风险评估等因素。立功可以为服刑人员争取提前释放提供有力支持,但最终决定仍由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机构作出。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