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向派出所或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身份证、相片以及居住地、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申请人需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如有不全,需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机关应在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特殊情况下最长延长至30日。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可由监护人代为申领,需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法律分析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结语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申请人,机关应在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或特殊情况下,制作发放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申请人需向居住地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可由监护人或近亲属代为申领,委托人、代办人需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申请材料不全,派出所或社区服务机构应及时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