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3、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4、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当相同。
5、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
① 药师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医嘱,认真审查和核对处方,准确调配药品,
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
② 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③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
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 性,对临床诊断。确保发出的药品准确无误。
④ 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
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 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⑤ 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
处方的合法性。
⑥ 药师应当对处方的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a。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
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b。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c•剂量、用法的正确性;d•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e。
是否有重复给药的现 象;f•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g。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⑦ 药师对不规范处方、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
应拒绝调剂;必要时经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确认签字后,方可调剂;药师发现严重不合 理用药或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 报告。
⑧ 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
⑨ 药师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⑩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
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