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成品油定价机制目前以布伦特(Brent)、迪拜(Dubai)和米纳斯(Mi-nas)三地原油价格为基准。这一机制经历了几个阶段的发展:
1. 1998年6月3日,原国家计委发布了《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确定了中石油和中石化之间的原油交易结算价格机制。
2. 自2000年6月起,我国开始将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挂钩,最初仅参考新加坡市场的油价。
3. 2001年11月起,我国对成品油定价机制进行了再次改革,将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为参照新加坡、鹿特丹、纽约三地市场价格。当国际油价波动在5%-8%的区间内时,国内油价保持不变;超出此范围则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整零售中准价。
4. 2007年,我国采用了新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即“原油加成本”模式。这一机制以布伦特、迪拜和米纳斯三地原油价格的平均值为基准,加上炼油成本、适当利润以及国内关税和成品油流通费用,共同构成了国内成品油的零售基准价。这一改革标志着我国从依据三地成品油价格的加权平均值定价,转变为以原油价格为基准定价成品油。
通过这些改革,我国的成品油定价机制更加合理和透明,更加贴近市场变化,有助于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资源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