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但需注意辞退福利与员工离职的关系。如果员工没有继续在职的选择权,则辞退福利被视为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但如果员工有继续在职的选择权,则辞退福利属于或有事项,不允许税前扣除。
法律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工资薪金列举不包括员工辞退福利,并且被辞退员工显然已经不是“任职或者受雇”。
职工辞退福利既不属于工资薪金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而应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但由于辞退福利分为职工有选择权和没有选择权两种情况,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也有所不同。
如果职工没有继续在职的选择权,那么辞退福利被视同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果职工有继续在职的选择权,那么辞退福利属于或有事项,通过预计负债计入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由企业确认的预计负债而计入费用的金额不允许税前扣除。
拓展延伸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可以享受职工福利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其中包括职工辞退福利。然而,该政策存在有选择权和无选择权两种情况。
有选择权指的是企业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给予职工辞退福利,并且可以享受相应的税前扣除。而无选择权则指的是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职工一定的辞退福利,但企业无法自行决定如何使用这些福利。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有选择权的做法更能维护企业的权益,因为这样可以避免企业滥用福利,损害员工的权益。而无选择权则更加公平,因为所有企业都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对所有员工提供相同的福利,保障员工的权益。
因此,企业在享受职工福利支出税前扣除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并根据法律规定,合理选择有选择权或无选择权的方式。
结语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但要注意,工资薪金不包括员工辞退福利,且被辞退员工已不是“任职或者受雇”。职工辞退福利应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但分为有选择权和没有选择权两种情况。如果职工没有继续在职的选择权,那么辞退福利被视同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等,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如果职工有继续在职的选择权,那么辞退福利属于或有事项,通过预计负债计入费用,企业确认的预计负债而计入费用的金额不允许税前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节 扣 除 第四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九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节 扣 除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