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儿享有继承权,遵守男女平等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分配遗产。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然后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人份额一般应均等,但对有特殊困难或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予以照顾,协商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不均等分配。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外嫁女儿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在分配遗产时,应当遵守男女平等、养老育幼以及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子女对父母的遗产都享有继承权,且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第一、二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一、民法典继承人顺序分配原则
民法典继承人顺序分配原则:第一顺序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二、老人没有继承遗嘱房子也归谁
老人没有留遗嘱房子归属问题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中: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结语
外嫁女儿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但在分配遗产时,应遵守男女平等、养老育幼以及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子女对父母的遗产都享有继承权,且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和第1128条规定,遗产按照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在老人没有留遗嘱房子归属问题中,应按照第一顺序继承,即配偶、子女、父母。同时,民法典规定了继承人顺序分配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二款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