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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是指什么意思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7 02:3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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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是指什么意思

1、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依据是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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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依据是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1、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依据是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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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是指什么意思

1、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依据是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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