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需满足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对价关系。先履行义务人应提供证据证明相对人力履行债务,后履行义务人未提供担保。
法律分析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拓展延伸
不安抗辩权的保障与
不安抗辩权是指被告在刑事审判中,对于自己的不安情绪、心理压力或精神状态等因素,提出辩护的权利。这一权利的保障与是为了确保公正的刑事审判。在保障方面,法律规定了被告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程序和条件,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同时,法庭也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护,确保被告能够充分行使该权利。然而,不安抗辩权也受到一定的,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司法秩序。例如,法庭会对不安抗辩权的滥用进行,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因此,不安抗辩权的保障与需要在平衡被告权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结语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效力的体现,要求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债务并存在对价关系。在先后履行顺序中,享有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提供充足证据证明相对人无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同时,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满清偿期,后履行一方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存在现实危险。在保障被告权益的同时,不安抗辩权也受到一定的,以确保公正的刑事审判和维护司法秩序。因此,平衡被告权益与公共利益,寻求合理解决方案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