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积金缴存规定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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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27 01:26:05
长沙县公积金缴存规定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单位录用职工的,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持录用职工的证明文件、职工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于每年6月30日前,按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报管理中心审核后作为下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每月缴存依据。法律依据。《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四)社会团体。第十四条 外地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在他处已缴存的除外。
导读法律分析。单位录用职工的,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持录用职工的证明文件、职工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于每年6月30日前,按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报管理中心审核后作为下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每月缴存依据。法律依据。《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四)社会团体。第十四条 外地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在他处已缴存的除外。

法律分析:
单位录用职工的,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持录用职工的证明文件、职工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于每年6月30日前,按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报管理中心审核后作为下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每月缴存依据。
法律依据: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四)社会团体。
第十四条 外地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在他处已缴存的除外。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长沙县公积金缴存规定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单位录用职工的,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持录用职工的证明文件、职工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于每年6月30日前,按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报管理中心审核后作为下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每月缴存依据。法律依据。《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四)社会团体。第十四条 外地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在他处已缴存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