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公积金提取新规定
            
                    来源:动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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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07-27 01:32:08
                    
            
            
                         
                
                
                    株洲公积金提取新规定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株洲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性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房价的百分之二十购买二手房、楼房、大修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房价总额的百分之三十,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并同意以所购房屋或完全产权的自有住房或第三方住房作为抵押银行定期存单质押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法人。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导读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株洲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性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房价的百分之二十购买二手房、楼房、大修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房价总额的百分之三十,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并同意以所购房屋或完全产权的自有住房或第三方住房作为抵押银行定期存单质押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法人。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株洲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性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房价的百分之二十购买二手房、楼房、大修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房价总额的百分之三十,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并同意以所购房屋或完全产权的自有住房或第三方住房作为抵押银行定期存单质押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法人。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株洲公积金提取新规定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株洲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性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房价的百分之二十购买二手房、楼房、大修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房价总额的百分之三十,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并同意以所购房屋或完全产权的自有住房或第三方住房作为抵押银行定期存单质押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法人。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