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仲裁管辖地的确定方式是根据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确定的。如果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如果仲裁委员会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如果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由职工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应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实际需要的原则进行,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法律分析
劳动仲裁管辖地的确定方式如下:
1、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2、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3、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拓展延伸
劳动仲裁管辖地的判断标准和适用范围
劳动仲裁管辖地的判断标准和适用范围是劳动法领域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仲裁的管辖地一般应当与劳动争议发生的地点有关。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管辖地应当与劳动合同签订地或者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相关;其次,如果争议发生地无法确定,可以参考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居住地;最后,如果仲裁申请人是劳动者,则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到劳动者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具体案件中需要仔细研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总之,劳动仲裁管辖地的判断标准和适用范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和判断。
结语
劳动仲裁管辖地的确定方式多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确定。若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如发生争议,则由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对于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管辖地区的争议,由职工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原则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具体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也可在市、县、区设立。劳动仲裁管辖地的判断标准和适用范围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和判断,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