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可以并用,但需遵循以下规则:若定金收益高于实际损失额,直接适用定金;若定金小于实际损失,可同时收取定金收益并请求赔偿额外损失;若明确约定定金为损失预设,则不得并用。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损害赔偿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二者有区别。定金责任不能替代损害赔偿,也不能计入损害赔偿的范围。如果同时适用定金和损害赔偿,总额超过标的物价值,可酌情减少定金数额。
法律分析
一、定金与损失赔偿金能不能并用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是否可以并用,这个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由于定金具有惩罚性的特点,其适用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因而其应当是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所以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可以并用。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并用应遵循如下规则:
(一)若定金收益高于实际损失额,如无特别约定,则直接适用定金,此定金应折算为损害赔偿金。
(二)若定金小于实际损失,当事人除收取定金收益外,仍得请求赔偿损失。
(三)若当事人明确约定定金为损失之预设,则定金与损害赔偿金不得并用
二、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有什么区别
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它具有担保、证约、预付款三种作用。而违约损害赔偿则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双方具有性。
定金责任作为一种的责任形式,其适用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而且适用的是“定金罚则”。损害赔偿以损害为前提,以赔偿实际损失为限度。
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既不能将定金责任作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也不能在计算损害赔偿时将定金列入其中。当然,如果同时适用定金和损害赔偿,其总值超过标的物价金总和的,应酌情减少定金的数额。
三、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并用的规则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并用应遵循如下规则:
(一)若定金收益高于实际损失额,如无特别约定,则直接适用定金,以定金的形式弥补守约方的损失。
(二)若定金小于实际损失,当事人除收取定金收益外,仍可以请求赔偿超出定金之外的损失。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可以并用。定金具有惩罚性特点,于损害赔偿责任,可以用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若定金收益高于实际损失额,可直接适用定金;若定金小于实际损失,当事人可同时收取定金收益并请求超出定金之外的赔偿。但若明确约定定金为损失之预设,则不得并用。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在性质上有所区别,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损害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度。在应用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并用时,需遵循相应规则,确保合理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