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狭义抗辩权的内容
“狭义的抗辩”又称为“否认权”,其特点在于,抗辩人不承认对方享有有效的请求权,而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不成立(或者已经消灭)。
“狭义的抗辩”包括两类:
1、权利未发生的抗辩。例如,主张合同未成立,因而对方不享有合同债权的抗辩;主张自己未侵权,因而对方不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抗辩。
2、权利消灭的抗辩。例如,主张债权已经(因为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消灭的抗辩。
二“狭义的抗辩”与抗辩权的区别
(1)功能不同。抗辩权的功能在于虽认可对方的请求权存在但阻碍请求权的行驶;“狭义的抗辩”的功能则在全部或部分否认对方的请求权存在。
(2)是否主张不同。在诉讼中,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主动适用“狭义的抗辩”;但抗辩权必须由抗辩权人主张,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
保证期间的抗辩权包括哪些
保证期间的抗辩权有以下四种:
1、先诉抗辩权。
2、主合同无效抗辩权。
3、撤消抗辩权。
4、时效抗辩权。
法律类型的抗辩权包括哪些
1、抗辩权按其是否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可以分为抗辩权和从属抗辩权。
2、抗辩权按其行使效力的强弱不同,可以分为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
3、抗辩权按其是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生,可以分为法定抗辩权和约定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的内容有哪些
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如下: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3.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力履行债务。
4.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5.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权保留的内容有哪些
1、债务人的抗辩权在下列情况适用:
(1)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对方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时;
(2)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时;
(3)或者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抗辩权的等情况。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义务: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个合理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
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该内容由 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