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介绍了商标权取得的三种方式: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和注册取得。其中,原始取得包括注册原则、使用原则和混合原则。注册原则是指按申请注册的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使用原则是指按使用商标的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混合原则是上述二原则的折衷适用原则。继受取得是指商标权人取得的商标权是基于他人已存在的权利而产生的,分为根据转让合同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均需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法律分析
原始取得是指商标权取得人自行创造或首先取得的商标权,与通过他人已存在的权利取得商标权的情况不同。在国际上,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大体采取以下三种方法:
1、注册原则
注册原则是指按申请注册的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规定,商标必须经过注册后才能取得商标权。为此,商标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必要程序,商标权属于该商标的首先注册人所有。采取注册原则的国家又可以分为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原则。
2、使用原则
使用原则是指按使用商标的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根据这一原则,商标权属于首先使用该商标的人。通常是谁先使用该商标,只要有首先使用的事实,该当事人即享有商标权。有些实行使用原则的国家也办理商标注册手续,但它在法律上只起声明作用,而不能确定商标权的归属。采取使用原则确定商标权的归属,不利于商标的管理工作和争议的处理,所以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的商标法采取使用原则。
3、混合原则
混合原则是上述二原则的折衷适用原则。依这种原则,商标权需经申请注册才能取得。但是在核准注册后的一定时间内,给先使用人以使用在先为由提出撤销与自己先使用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的机会。只有经过一定期限后,无先使用人主张权利,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取得稳定的商标权。
我国立法确定以注册方式取得商标权。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商标权人取得的商标权是基于他人已存在的权利而产生的,而非最初直接取得。继受取得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转让合同,出让人向受让人有偿或无偿地转移商标权;二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继承程序取得商标权。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应按照商标注册程序办理。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须依照转让注册商标的程序办理,方能取得商标权。
拓展延伸
商标权转让是指商标权从一个所有人转移到另一个所有人的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转让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
首先,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签订转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的规定,转让合同是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次,转让方需要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权转让,并提交相关文件和证明文件。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转让方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权转让,并提供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文件,以及证明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其他证明文件。
最后,商标局审核通过后,会公告商标权转让事宜。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局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公告商标权转让事宜,公告期为30天。
如果转让方和受让方在商标权转让过程中存在争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商标权转让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并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权转让,以保证商标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结语
商标权的原始取得方法包括注册原则、使用原则和混合原则。其中,注册原则是指按申请注册的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商标必须经过注册后才能取得商标权;使用原则是指按使用商标的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商标权属于首先使用该商标的人;混合原则是上述二原则的折衷适用原则。继受取得是指商标权人取得的商标权是基于他人已存在的权利而产生的,而非最初直接取得。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应按照商标注册程序办理,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须依照转让注册商标的程序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指定的人民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五章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