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被告拒不到庭或下落不明时,可以进行缺席判决。离婚案件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但必须亲自出庭。申请离婚登记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且提供完整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当事人不得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分析
一、离婚当事人不出面能离吗
(一)被告经传唤拒不到庭
被告(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决。
但如果是关于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可以拘传被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二)被告一方下落不明
一方下落不明要求离婚的案件很常见,因为夫妻长期不在一起生活,导致双方感情淡化,故法官在解决此类案件时,大都判决离婚。可是夫妻一方已经下落不明了,法院如何传唤被告才能将离婚缺席判决呢?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程序来完成对被告的通知义务,公告送达60日的公告期一满,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决。但是,公告送达有严格的适用条件:
1、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2、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但法院已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都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人的。
二、离婚案件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吗
离婚案件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但当事人也必需亲自出庭
委托诉讼代理在当事人授权范围内,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代为诉讼行为,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当事人有代理人的,可以不出庭,这是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原因之一。
也是法律设立诉讼代理制度的目的所在,但离婚案件是例外,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这是因为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具有与其他案件不同的特点,在离婚案件中,离婚与否,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感情问题是微妙复杂的,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均出庭的情况下,才便于审判人员对此做出判断,此外,调解是处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离婚或者不离婚,应由双方当事人来决定,不是诉讼代理人所能决定和表达的。
三、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现役军人可以在出具证明的团以上政治机关驻地婚姻登记处或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
(二)双方应共同申请、共同领证,不能委托办理
(三)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应齐全。
(四)双方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结语
离婚案件中,被告拒不到庭或下落不明时,法院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判决。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但必须本人亲自出庭。申请离婚登记时,夫妻双方需共同前往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办理,并提供齐全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双方不得委托他人代办,且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离婚案件中,双方出庭有助于审判人员做出公正判断,并保障双方自主决定离婚或不离婚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