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退是指企业为了更新人员结构或降低成本而让正式员工从企业内部提前退休的一种方式。内退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虽然不是真正的退休,但可以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非典型劳动关系。办理内退需要满足企业富余职工、法定的内退条件、职工自愿、企业领导同意和劳动部门备案等要件。在大面积内退时,还需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在工会监督下进行。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内退
“内退”,顾名思义,指“内部退休”,是体制改革大潮的产物。企业用人制度改革,需要更新人员结构或降低人力成本,都得快速减少体制内正式员工的数量,渠道之一便是让他们从企业内部提前退休。“内退”已成为城市生活中的一个常用词。
二、内退人员签什么合同
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这也是基本的保障,也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内退人员,并没有实际上的退休,只是由原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个人退出工作岗位而已,劳动者可以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称为非典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也是为了保证合法的权益,约定工资,福利等,用人单位不用承担社会保险,劳动关系解除(终止)时也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江苏省是如此规定的,其他省未知),但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办理条件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内退必须同时达到以下几个法律要件方可办理,缺一不可:
1、企业富余职工;
(所谓富余职工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不能正常生产,而无法安置工作岗位的这部分职工)
2、法定的内退条件;
(国务院1993年第111号令规定法定的内退条件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是:男60岁女55岁。法定内退条件即男55岁、女50岁)
3、职工本人自愿;
4、企业领导同意;
5、劳动部门备案;
在内退程序上,除了当事人双方的认可和协商一致,办理大面积内退期间,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应当在工会的监督下进行。
结语
内退,作为体制改革的产物,是指企业内部提前退休的一种方式。内退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以保障双方的权益。内退并非真正的退休,而是个人退出工作岗位,可以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非典型劳动关系。办理内退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包括企业富余职工、法定的内退条件、职工自愿、企业领导同意以及劳动部门备案。在办理内退过程中,除了当事人的认可和协商一致外,还应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讨论同意,并在工会的监督下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