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献的遗体使用后的安置严格按照规定,由接收单位负责统一火化,骨灰采用树葬、海葬等形式善处理。
《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规定:
第二十一条民政部门应当免除捐献者的丧葬费用,并为丧葬事宜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市红十字会应当向捐献者亲属颁发人体器官捐献荣誉证书,设置捐献者纪念设施,定期组织开展悼念活动。
第二十三条市红十字会可以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用于救助经济困难的捐献者家庭。
扩展资料
考虑身体死后捐赠有利于医疗卫生的发展,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鼓励,人格权利的民法典草案三个编辑器吸收的相关内容,《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新规则,明确自然人没有说不同意捐献,自然人死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捐赠。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会上,陈思喜指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相关内容被提升为法律,需要认真研究。
“遗体不等同于遗产,亲属有没有权利自行处理遗体,这涉及伦理问题。”陈思锡表示,虽然过去有规定行政法规,但法律的兴起,其合理性和伦理问题值得好好研究。我们现在处理的是人类遗骸,不是普通物品。立法应注重法理,必须明确权利的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陈斯喜委员:遗体捐献新增规定要慎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体器官移植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