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处理抵押物后仍无法清偿债务,可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债务种类相同时,清偿时应按照约定或者按照到期时间、担保情况、负担程度等顺序履行。担保债权可以通过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方式实现。
法律分析
是的。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处理抵押物后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执行担保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条【债的清偿抵充顺序】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抵押担保债权如何实现
担保债权可通过以下几种形式实现:
1、保证
保证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确定双方的债权债务时,可以把第三人约定为保证人,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之后为债务人进行债务的承担。债权人向债务人讨要债务时,债务人无力还款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偿还义务。
2、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通过把抵押物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到期而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债务人的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是折价变现。抵押物处理之后获得财产用于偿还债权,还有剩余部分的,可向债务人返还。
3、质押
质押与抵押的行为有共同的地方,质押大多是动产,例如古董、手机。质押之后质押物是交由债权人或者是第三人直接占有适用,而抵押则是仍交由债务人使用。不仅仅只能质押动产,就连股份和支票等权利也可以质押。
4、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把留置物扣留在债权人处,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可以拿现金或者是财产进行置换留置物,没有置换的,留置物可交由债权人保管。例如洗车点在洗车后留置汽车,手机修理店留置手机等。
5、定金
定金也是作为担保债权的一种形式,通常是发生在合同中。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可以约定定金。合同顺利履行时,可以当作部分价款。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时,需要双倍返还。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清偿时应按照一定的顺序履行债务。对于担保债权,可以通过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或定金等形式实现。保证人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承担偿还义务,抵押物经处理后用于偿还债权,剩余部分可返还给债务人。质押则是将动产或权利作为担保,留置是债权人扣留留置物,定金则在合同中作为担保形式。以上是对担保债权的实现方式的简要介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二百零三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