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改对被执行人的信息公布未明确界限,可能侵犯隐私权。采取适当方式监管被执行人,如限制消费、冻结账户等,能保护债权人利益且维护公平正义。根据《民法典》肖像权规定,未经同意不得使用他人肖像,保护肖像权是法律要求。
法律分析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中的义务时,法院可对其采取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的措施,但该条文中并未列明公布信息的具体内容,也就是说对于被执行人的个人信息的披露界限没有明文规定,而我国却明文规定了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老赖”们的详细资料属于个人隐私权,如果是以其行为违法为由对他们的隐私进行披露,那么就和民法中“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相违背。
此举会对被执行人及其家属造成过多的舆论压力,影响其今后的生活。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确属违法,但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对待,有些被执行人是因为不满法院的裁判结果,产生抵触情绪才拒绝履行的,若“一视同仁”采用披露手段将其详细信息予以公布,虽然可以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但势必会对被执行人及其家属造成过大的道德压力和舆论压力,影响被执行人未来的生活,同时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进步。法院治理被执行人应采用适当方式。对那些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可以加大监管力度和督促力度,比如限制消费、禁止出入高级场所、对其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或强制其履行、建立个人诚信档案,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诚信警告,限制其进行大额交易等,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法中都有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当事人采取相应惩罚措施的规定,法院可以据此对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惩戒,这样不但可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且可以确保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同时也有利于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肖像权】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肖像权消极权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结语
根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中的义务,法院可采取限制出境、征信系统记录、公布不履行信息等措施。然而,该法并未明确公布信息的具体内容,这与我国明文规定的个人隐私权保护相矛盾。公布被执行人的详细信息可能给其及其家属带来过多的舆论压力,影响其未来生活。因此,法院在治理被执行人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如加大监管力度、限制消费、冻结银行账户等,同时依法对拒不履行义务者进行惩戒,以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肖像权,肖像作品权利人也不能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的肖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九条 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