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介绍了网络钓鱼诈骗和网络诈骗的概念及其特点。为了防范诈骗,文章建议不要贪图快速得到的好处,安装杀毒软件和防火墙,并定时更新。网络诈骗按诈骗罪进行处罚,涉案金额及判刑标准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最高人民也对此做出了具体解释。最后,文章提醒读者诈骗数额较大或特别巨大时,会受到更严重的法律制裁。
法律分析
1. 网络钓鱼诈骗是指通过互联网利用虚假事实或隐瞒的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较大数额的公共或私人财物的行为。
2. 在互联网上,网络诈骗是指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的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较大数额的公共或私人财物的行为。增强自我意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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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按诈骗罪进行处罚。
二、诈骗罪的涉案金额及判刑标准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髙级人民、人民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拓展延伸
网络诈骗是指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电子信息技术手段,通过编造虚假事实、隐瞒或者伪造有关证明文件、印章、证人证言等手段,诱骗他人或者机构上当受骗,从而获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网络诈骗具有以下特点:
1. 虚假性:网络诈骗通常采用编造虚假的事实、信息或者场景,以欺骗他人。
2. 欺骗性:网络诈骗的目的在于欺骗他人,让受害者自愿地付出自己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3. 隐蔽性:网络诈骗通常采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电子信息技术手段,隐蔽性强,难以发现。
4. 反复性:网络诈骗往往反复出现,受害者往往会被骗多次,损失金额较大。
5. 严重性:网络诈骗所获取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往往数额较大,对受害者造成的损失也非常严重。
根据以上特点,网络诈骗是一种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于网络诈骗行为,我国刑法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犯罪者将依法予以惩处。
结语
以上是关于网络钓鱼诈骗和网络诈骗的定义及相关法律规定。在互联网上,这两种诈骗行为时有发生,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时刻保持警惕,防止自己成为诈骗的受害者。对于网络诈骗,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案金额及判刑标准已经明确规定。而对于网络钓鱼诈骗,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同时,为了保障自己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我们也要安装强有力的杀毒软件和防火墙,并定时更新,以防止黑客侵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