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税证明免办服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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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27 09:19:01
清税证明免办服务的条件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依法作出解散、注销的决议或者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三)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四)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进行清算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证明;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导读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依法作出解散、注销的决议或者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三)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四)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进行清算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证明;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依法作出解散、注销的决议或者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
(三)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进行清算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证明;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二项、第三项材料;因合并、分立而申请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材料。
清税证明免办服务的条件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依法作出解散、注销的决议或者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三)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四)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进行清算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证明;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