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看到一个真实的案例,感觉比较典型,现在就给大家分享一下。假如以后真遇到类似的问题,大家心里也有个数。大致案情是这样的:
某日晚上,张某驾驶小汽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突然前方出现一头黄牛,张某躲避不及撞上黄牛,导致车辆受损,张某也受让了。张某当即报警,当地高速交警经调查,认定黄牛是当地一村民王某家的牛,交警找到王某时,王某也很懵圈。原来王某当天下午就发现一头牛跑丢了,后来经确认,出现在高速上的牛正式王某的牛。之后高速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另外,事发高速公路属于全封闭的高速公路,但事发路段附件高速公路护栏和防护网有明显的缺口。
那么面对这样的事故,张某的损失向谁要求赔偿呢?
张某可以以事发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向事发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要求高速公司公司赔偿其损失。
那原因又是什么呢?那是因为张某上高速公路行驶,缴纳过路费,就和高速公司的经营单位即高速公路公司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高速公路公司有义务对高速公路进行日常巡查和养护,发现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毁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及时组织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但本案中,高速公路护栏及防护网存在缺口,可以认定高速公路公司没有尽到对高速公路及附属涉及维修养护的义务,导致家畜进入高速公路进而引发本次事故,即高速公路存在违约行为,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以及张某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判决高速公路公司赔偿张某的损失。
但高速公路公司赔偿张某后,可以向王某追偿,因为牛是王某的牛,王某作为牛的饲养人、管理人,对其饲养的动物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导致牛进入高速公路,致使事故发生,应对本次事故承担一定责任。但高速公路公司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即未及时维护护栏和防护网),也应当对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高速公路公司又将王某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高速公路公司对自身损失承担70%的责任,王某承担3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