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主张的事由包括以下几种: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一方当事人经营状况恶化,不能按期履行合同义务,使先为履行的一方有理由认为对方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一方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采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手段,使对方有理由认为对方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3、丧失商业信誉:一方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屡屡违约,不讲信用,使对方有理由认为对方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只要先为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以上四种情形之一,就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安抚权和不安抗辩权在以下方面存在区别:
1、性质不同:安抚权是处理权力,影响人们“被动的感官”的力量。而不安抗辩权是使人们的行为与命令或禁令一致的权力。
2、产生原因不同:安抚权是自然力干预物或人体的力量。而不安抗辩权是处理权力,影响人们“被动的感官”的力量。
3、权利行使不同:安抚权是处理权力,影响人们“被动的感官”的力量。而不安抗辩权是使人们的行为与命令或禁令一致的权力。
综上所述: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