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侦查、审理和结案都有明确的法定期限。侦查期限一般为2个月,复杂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审理期限为2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3个月;结案期限为2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3个月。特殊原因下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可以申请延期审理。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等也可以延长侦查期限。以上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法律分析
取保候审如果是因为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结束的,那么此时案件就算结案。
对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会在二个月内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案情复杂、二个月后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由于特殊原因,特别重大复杂的,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案件,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可以延期审理。
另外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等法定案件,在法定的侦查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对于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决定是否起诉,重大、复杂的案件,审查起诉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需要在十日以内决定是否起诉,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审查起诉的期限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结案,最多不超过三个月。案件的被告可能判处死刑的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以及有法定的期限,所以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结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需要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到此算结案。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环节都有相应的时间限制和延长规定。案件的结案时间取决于案情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以及地理等因素的影响。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级法院、检察院可以根据需要延长案件的处理时间,但延长时间应经批准或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无法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一定时间,以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接受社会观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