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篇内容主要探讨了房产赠与未过户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反悔或撤销赠与,并且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反悔或撤销赠与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进行解决。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反悔或撤销赠与则无法依据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进行解决。此外,赠与合同中若有悔捐条款,则根据合同约定执行;若未包含悔捐条款,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反悔或撤销赠与,则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进行解决。
法律分析
一、赠与房产是否可以反悔或撤销赠与?
1. 在房产赠与未过户的情况下(即未进行公证且未过户),赠与人可以反悔或撤销赠与。
2. 如果赠与合同中包含了悔捐条款,则根据合同约定执行。
3. 如果赠与合同中未包含悔捐条款,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反悔或撤销赠与,则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进行解决。
4. 如果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反悔或撤销赠与,则无法依据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进行解决。
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不可以要求撤销赠与或反悔。赠与合同在《民法典》中特殊之处就在于在一般情形下,赠与人可以在赠与物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而不负相关责任,因此给受赠人带来了不确定性。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同时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即赠与物需要进行登记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因此,在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可撤销赠与,赠与一经撤销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种情况:房产赠与已公证,但未过户
公证是以法律形式对赠与合同的确认,也是对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保护,客观上限制了赠与人对赠与合同的反悔。一旦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那么要撤销也是很难的,但不代表不能撤销,撤销公证赠与也是可以通过公证来撤销的。
第三种情况:房产赠与已过户
我国实行房产登记制度,房产的归属随着房产登记的转移而转移,房屋既然已经过户,也就意味着房屋赠与已经完成,要想再要回房屋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但如果受赠方同意也不是没有要回的可能。
第四种情况:法律规定不能撤销的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能撤销的,与此同时附义务的赠与也是不能撤销的。不过,这不是绝对的,如果有以下几种情况,是可以撤销已公证过的赠与房子的。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包括直系亲属及配偶);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赡养、扶养、抚养的统称)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赠与房屋后又反悔怎么办
(一)赠与房屋后又反悔的法律上是允许的,但也需要分情况讨论。
1、如果赠与人反悔的时候,房子还没有过户给对方,也就是法律上所说的“在赠与物实际转移给受赠人前”,这时候赠与人是有权撤销赠与的。但也有一例外,即是经公证或具有扶贫、救灾等公益、道德性质的赠与不能撤销。
2、第二种情况是房子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那就只有当受赠人出现以下情形时,赠与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赠与的权利: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房产赠与后可以收回吗
房产赠与后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收回。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房屋是以过户登记作为权利转移的依据的,因此,在未办理过户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但是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的不能随便撤销赠与,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条件。
拓展延伸
赠与房屋后悔怎么办?
赠与房屋是一种常见的房产交易方式,但在赠与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后悔的情况。例如,赠与人后悔赠与房屋,赠与的房屋有瑕疵等。针对这些问题,赠与房屋后悔应该怎么办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因此,赠与人在赠与房屋时,应该明确房屋的瑕疵情况,并在赠与合同中进行约定。如果赠与房屋有瑕疵,赠与人不应承担责任。但是,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应该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例如协助解决问题等。
另外,赠与房屋时,赠与人也应充分披露房屋的瑕疵情况,避免赠与人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纠纷。如果赠与人在赠与房屋时未披露房屋的瑕疵情况,导致赠与人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纠纷,赠与人不应承担责任。
赠与房屋时,赠与人不应承担房屋有瑕疵的情况。但如果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明确房屋有瑕疵情况,或者在赠与房屋时充分披露房屋的瑕疵情况,就可以避免赠与人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纠纷。
结语
赠与房产是否可以反悔或撤销赠与?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物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在赠与物的权利转移之后反悔或撤销赠与是无法依据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进行解决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同时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即赠与物需要进行登记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因此,在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可撤销赠与,赠与一经撤销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12-29) 第十三条 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12-29)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一)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
(二)转让合同被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12-29) 第九条 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