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了专利纠纷中的赔偿计算方法。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计算赔偿,可以按销售利润或营业利润计算。对于被侵权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销售量减少和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计算。此外,根据专利许可费的倍数确定赔偿数额也是一种方法。专利权人可以选择最有利的计算方式,只在无法适用前三种方式时才采用第四种方法。
法律分析
1、法定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2、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侵权人以侵权为业的,则按照销售利润计算。销售利润大于营业利润,这样的规定给被侵权人提供了计算的便利。
3、根据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这个规定大大减小了专利权人的举证难度,只要确定侵权人的销售数量就可以了,也排除了侵权人的销售并没有下降,而损失无法计算的情形。
4、根据专利许可费的倍数确定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前三种计算方式可以由专利权人自行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一种,而只有前三种计算方式都无法适用时,才可以采用第四种计算方法。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对于专利侵权案件的赔偿计算,可以根据法定赔偿、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被侵权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三种方式进行计算。这些规定为双方提供了明确的计算依据,减小了举证难度,同时也保护了专利权人的权益。当前三种计算方式都无法适用时,可以根据专利许可费的倍数来确定赔偿数额。专利权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有利的计算方式。这些规定为专利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便利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六十七条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六十四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