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公司应对买房被骗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房屋中介公司在履行居间合同时,应积极斡旋并介绍双方订立合法的房屋买卖合同。在此情况下,中介公司未履行查清房屋所有权的基本义务,导致你与只有三分之一产权的伍某签订了无效合同并支付了房款。因此,中介公司存在过错,应退还中介费并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提问:我通过中介公司与伍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预付了20万元房款和1.2万元中介费。可事后得知,伍某只是三个房主中的一个,另外两个共有人不同意卖房。
我找伍某退钱,伍某却消失踪影,另两个房主称不知其去向。我找到中介公司要求赔偿损失,中介公司称其只负责居间介绍,我买房被骗和公司没有关系。
请问,买房被骗,中介公司应否担责?
回答: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七条规定,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是居间合同。因此,房屋中介合同属于居间合同。房屋买卖中介公司在接受委托买房后,除找寻合适的房子外,还应积极在买卖双方之间斡旋,介绍、撮合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只有在双方签订了合法的房屋买卖合同后,中介公司的居间义务方履行完毕,才有权收取合同约定的佣金。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所购房屋有三个房主。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伍某作为其中一个房主,是无权擅自出卖房屋的,其自作主张同你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
对于中介公司来说,查清房屋所有权是基本义务,但是中介公司没有查看伍某房产证,更没有到房产登记部门查证,以至你与只有三分之一产权的伍某签订合同,并支付了20万元房款。对于无效合同的签订和你损失的造成,中介公司存在过错,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仅应当退还中介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买房被骗,根据法律规定,中介公司应当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房屋中介公司在履行居间合同时应积极斡旋并介绍、撮合双方订立合法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公司未查清房屋所有权并未尽到义务,导致您与只有三分之一产权的伍某签订了无效合同,造成您的损失。因此,中介公司不仅应退还中介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