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提供了详细的法律依据。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需要对上诉请求的相关事实以及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并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或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同时,当事人必须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有责任对上诉请求的相关事实以及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二、恢复劳动关系上诉法院诉讼范围问题
我国法律法规对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作了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的应是经过劳动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一般认为,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是经过仲裁裁决后的案件。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是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或者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裁决的,没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或未经仲裁机构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因为一般解决劳动争议都是以劳动仲裁为前提,仲裁后还是不能解决问题或者不服仲裁结果的才可以进行法院诉讼程序,然后才有上诉问题,因此一般在解决问题时会在仲裁程序阶段解决完毕,以免经历更加复杂的流程。增加更多的麻烦。
拓展延伸
劳动争议案件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工作条件、福利等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通常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采取以下步骤:
1. 确定劳动争议的性质和当事人。人民法院会通过审查劳动争议纠纷的事实和证据,确定争议的性质和当事人,并对其资格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2. 审理事实和证据。人民法院会审理争议双方提供的证据,包括书证、证人证言、劳动合同、工资单、工作记录等,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和认定。
3. 依法作出裁决。根据审理结果,人民法院会依法作出裁决,包括调解、仲裁裁决和判决。对于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不服的情况,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强制执行。对于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会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当事人财产等。
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人民法院会严格依法办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结语
总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需要对上诉请求的相关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同时,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必须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或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裁决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未经仲裁机构裁决或未经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