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了交通警察的行政处分措施。交通警察如果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为,如发放不合法的车辆证书、驾驶证等,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或者违反规定拦截车辆等,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此外,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时,还可以予以辞退。
法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2)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3)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4)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5)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8)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9)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10)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11)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12)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13)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14)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15)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结语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交通警察的行政处分,包括发放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证件、违规安装警报器等行为。同时,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徇私舞弊等行为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受到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甚至予以禁闭。对于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还可以予以辞退。这些规定的实施有助于维护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八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二十三条 经查证属实,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
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资料的审核录入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