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程序,包括开庭宣布、起诉书宣读、讯问被告人、出示物证、辩论意见、陈述等环节,最终宣布休庭并择日宣判,完成审理程序。
法律分析
(一)、刑事部分
审判长宣布开庭,宣当事人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员、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当事人等;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有权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等),同时核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收到相关文书的情况。
1、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根据审判长指示,有时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但宣读后先审理刑事部分,然后再审理民事部分)。
2、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3、公诉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质证意见。
4、公诉人、辩护人对案件发表辩论意见。
5、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附带民事部分
1、附带民事原告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
2、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答辩意见。
3、附带民事原告人举证、被告人或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4、被告人举证,附带民事原告人或代理人发表质证意见。
5、附带民事原告人(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发表辩论意见
6、组织调解。
7、当事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审理程序结束。
结语
在刑事部分,法庭审判的程序包括宣布开庭、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并讯问被告人、审判人员讯问被告人、出示物证和证人证言、辩论意见的发表,最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在附带民事部分,附带民事原告人宣读起诉状,听取被告人和辩护人的答辩意见,举证和质证意见的发表,调解和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审理程序结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