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最新修订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必须提供原件。如果原件与电子数据完全一致,或者电子数据是以原件为依据并以原件的清晰、可识别的副本、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形式存在的,那么这些副本或输出介质就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因此,截图打印后可以作为证件原件。相关法律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法律分析
根据最新修订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必须提供原件。如果原件与电子数据完全一致,或者电子数据是以原件为依据并以原件的清晰、可识别的副本、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形式存在的,那么这些副本或输出介质就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因此,截图打印后可以作为证件原件。
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五条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1、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解释工作,以利纠纷及时解决。当患者或家属不能理解或接受时,当事人可以自愿填写医疗纠纷处理委托书,科主任签署意见,委托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处理。
2、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得出初步结论,同时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将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工作秩序。
3、较为复杂的医疗纠纷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根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4、医疗纠纷发生后需市卫生局出面协调解决的,由医院相关职能科室填写医疗纠纷协调处理委托书,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字后,委托市卫生局处理,具体由市卫生局医政科负责。
拓展延伸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是民法典中重要的一环。当事人如何填写医疗纠纷处理委托书,成为了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中的一个关键步骤。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提交医疗纠纷处理委托书。医疗纠纷处理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诉讼请求、理由和证据。
医疗纠纷处理委托书是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中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作用。当事人应当认真填写医疗纠纷处理委托书,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以便在诉讼中获得胜诉。同时,当事人也应当积极配合的审理程序,提供相关证据,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结语
根据最新修订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必须提供原件。如果原件与电子数据完全一致,或者电子数据是以原件为依据并以原件的清晰、可识别的副本、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形式存在的,那么这些副本或输出介质就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因此,截图打印后可以作为证件原件。相关法律规定表明,当事人向人民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同时,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以及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因此,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解释工作,以利纠纷及时解决。当患者或家属不能理解或接受时,当事人可以自愿填写医疗纠纷处理委托书,科主任签署意见,委托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处理。
法律依据
人民在线诉讼规则(2021-06-16) 第十四条 人民根据当事人选择和案件情况,可以组织当事人开展在线证据交换,通过同步或者非同步方式在线举证、质证。
各方当事人选择同步在线交换证据的,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时间登录诉讼平台,通过在线视频或者其他方式,对已经导入诉讼平台的证据材料或者线下送达的证据材料副本,集中发表质证意见。
各方当事人选择非同步在线交换证据的,应当在人民确定的合理期限内,分别登录诉讼平台,查看已经导入诉讼平台的证据材料,并发表质证意见。
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在线证据交换,但对具体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适用同步在线证据交换。
最高人民关于互联网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09-06) 第二十条 互联网在线审理的案件,可以在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合议等诉讼环节运用语音识别技术同步生成电子笔录。电子笔录以在线方式核对确认后,与书面笔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关于互联网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09-06) 第九条 互联网组织在线证据交换的,当事人应当将在线电子数据上传、导入诉讼平台,或者将线下证据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进行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诉讼平台进行举证,也可以运用已经导入诉讼平台的电子数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