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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主要有哪四个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31 0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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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主要有哪四个

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这是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的分类,这一分类,不仅是民事权利最基本的分类,其各自的体系汇总起来也支撑起整个民法的框架体系,因为民法本身就是一部权利法。此外,这四个权利体系本身也囊括了很多基本的民法理论。这里以我国现行民法规定为中心,系统总结一下四大权利体系,以求融会贯通。(一)支配权;支配权,是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二)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其特点是。1、具有相对性,权利人与义务人都是特定的,其效力仅仅及于当事人之间。2、具有非公示性;如合同债权是私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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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这是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的分类,这一分类,不仅是民事权利最基本的分类,其各自的体系汇总起来也支撑起整个民法的框架体系,因为民法本身就是一部权利法。此外,这四个权利体系本身也囊括了很多基本的民法理论。这里以我国现行民法规定为中心,系统总结一下四大权利体系,以求融会贯通。(一)支配权;支配权,是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二)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其特点是。1、具有相对性,权利人与义务人都是特定的,其效力仅仅及于当事人之间。2、具有非公示性;如合同债权是私密的。


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这是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的分类,这一分类,不仅是民事权利最基本的分类,其各自的体系汇总起来也支撑起整个民法的框架体系,因为民法本身就是一部权利法。

此外,这四个权利体系本身也囊括了很多基本的民法理论。这里以我国现行民法规定为中心,系统总结一下四大权利体系,以求融会贯通。

(一)支配权

支配权,是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二)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其特点是:

1、具有相对性,权利人与义务人都是特定的,其效力仅仅及于当事人之间。

2、具有非公示性;如合同债权是私密的。

3、客体为行为(作为、不作为),如买卖之债的客体就是交付行为,运输之债的客体就是运输行为;标的(标的物)为物等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如彩电买卖合同之债的标的(物)就是彩电本身。

4、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

请求权作为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民事诉讼分为三种即确认、给付、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请求权。

请求权可以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权利的内容(权能)。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是: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但债权又不限于请求权,债权的权能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受领等权能。所以,债权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或者不受保护的时,债权仍然可以继续存在(自然债权),债务人仍为履行给付者,不得以不知时效经过为理由而主张返还。请求权既然可以是某权利的内容,说明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有基础权利,才能有请求权。

一、民事权利的能力有哪些吗

民事权利能力又称“民事权义能力”、“权利能力”。法律确认民事

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和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不同。

(1)前者是由法律直接赋予,而不由任何人决定。法律不仅规定哪些人可以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且规定可以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后者则由个人决定,只有参与具体的法律关系才能享有,其权利的范围不仅决定于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和法律规定,而且决定于个人的财产状况。

(2)前者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和可能性,不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实际利益。民事权利则以一定实际利益为内容。

(3)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的前提,作为主体资格的具体条件,既不能转让,也不得放弃,本人也不得自行处分。民事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自行处分。民事权利能力依民事主体的不同,分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民事权利的本质是什么?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据民事法律取得的可以实施一定行为或获取一定利益的法律资格。民事权利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即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或是不实施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法律予以保护。民事权利是公民在社会上存在和生活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与公民日常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一项权利。从权利的具体内容来分,民事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为客体、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如物权、债权等;人身权是指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客体,并不体现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有些民事权利既有财产权性质,又有人身权性质,如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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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这是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的分类,这一分类,不仅是民事权利最基本的分类,其各自的体系汇总起来也支撑起整个民法的框架体系,因为民法本身就是一部权利法。此外,这四个权利体系本身也囊括了很多基本的民法理论。这里以我国现行民法规定为中心,系统总结一下四大权利体系,以求融会贯通。(一)支配权;支配权,是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二)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其特点是。1、具有相对性,权利人与义务人都是特定的,其效力仅仅及于当事人之间。2、具有非公示性;如合同债权是私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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