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房屋赠与登记需要提供多种法律证明文件,不同地区也可能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1.《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自然人之间出质、赠与不动产,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得处分;期限未约定的,自受让人知道之日起十年内不得处分。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合法有效的权利证明文件;(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权属调查或者任意多边调查结果或者权利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三)依法应当公示的事项的公示材料;(四)有关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登记或者申请登记证明材料等。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提交不动产权利的凭证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由受理机构核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与不动产的权力状况相符。
因此,房屋赠与登记需要提供权利证明文件、权属调查结果或者权利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公示材料、知识产权登记或者申请登记证明材料等,并且要提供原始权利证明文件和其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