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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能先立案吗?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31 02: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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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能先立案吗?

机关若进行指定管辖首先需要进行立案。指定管辖,是指裁定管辖的一种。上级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下级受理。目的是在于防止和解决因管辖不明而发生的争议。一、超出职权范围行政复议的申请可以受理吗。不可以手里,否则就是越权,作出的行政行为无效。1、一般管辖与特殊管辖。一般管辖,是指按照行政机关的上下隶属关系确定行政复议案件由有领导权或指导权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受理。特殊管辖,是指不适用一般管辖原则,需要特殊对待的行政复议管辖。主要包括三种情况:对行政机关派出机构或机关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引起争议的复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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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机关若进行指定管辖首先需要进行立案。指定管辖,是指裁定管辖的一种。上级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下级受理。目的是在于防止和解决因管辖不明而发生的争议。一、超出职权范围行政复议的申请可以受理吗。不可以手里,否则就是越权,作出的行政行为无效。1、一般管辖与特殊管辖。一般管辖,是指按照行政机关的上下隶属关系确定行政复议案件由有领导权或指导权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受理。特殊管辖,是指不适用一般管辖原则,需要特殊对待的行政复议管辖。主要包括三种情况:对行政机关派出机构或机关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引起争议的复议管辖。


机关若进行指定管辖首先需要进行立案。指定管辖,是指裁定管辖的一种。上级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下级受理。目的是在于防止和解决因管辖不明而发生的争议。

一、超出职权范围行政复议的申请可以受理吗

不可以手里,否则就是越权,作出的行政行为无效。

1、一般管辖与特殊管辖

一般管辖,是指按照行政机关的上下隶属关系确定行政复议案件由有领导权或指导权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受理。

特殊管辖,是指不适用一般管辖原则,需要特殊对待的行政复议管辖。主要包括三种情况:对行政机关派出机构或机关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引起争议的复议管辖。

2、隶属管辖与同级管辖

隶属管辖,是指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复议,由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隶属管辖主要分为两种:一是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管辖;二是上一级任命的管辖。

同级管辖,是指对于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由同级的行政复议机关复议。

3、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对两个货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有他们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管辖。

选择管辖是指法律、法规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复议机关对同一复议案件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一个来管辖自己申请的复议。

4、指定管辖与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指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在某一复议案件的管辖上发生相互推诿或相互争夺管辖权的现象,也就是说,管辖发生争议,需要报请共同上一级机关指定管辖的管辖。指定管辖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的管辖发生了争议而又协商不成;另一种情况是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权的规定不够明确。

移送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已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审查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无管辖权时,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的复议管辖。

二、旅游投诉中的移送管辖情形条件是什么

移送管辖是指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受理投诉后,发现该案件本机关无权管辖。依法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受理。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投诉管理机关对某一投诉享有管辖权。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跨行政区的投诉案件发生管辖纠纷,又不能协商解决时。这种纠纷表现为都要求管辖或者都不愿管辖,此时由上一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指定受理案件的机关。

旅游投诉由旅游合同签订地或者被投诉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需要立即制止、纠正被投诉人的损害行为的,应当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三、行政复议管辖的规定包括什么?

1、一般管辖与特殊管辖

一般管辖,是指按照行政机关的上下隶属关系确定行政复议案件由有领导权或指导权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受理。

特殊管辖,是指不适用一般管辖原则,需要特殊对待的行政复议管辖。主要包括三种情况:对行政机关派出机构或机关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引起争议的复议管辖。

2、隶属管辖与同级管辖

隶属管辖,是指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复议,由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隶属管辖主要分为两种:一是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管辖;二是上一级任命的管辖。

同级管辖,是指对于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由同级的行政复议机关复议。

3、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对两个货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有他们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管辖。

选择管辖是指法律、法规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复议机关对同一复议案件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一个来管辖自己申请的复议。

4、指定管辖与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指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在某一复议案件的管辖上发生相互推诿或相互争夺管辖权的现象,也就是说,管辖发生争议,需要报请共同上一级机关指定管辖的管辖。指定管辖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的管辖发生了争议而又协商不成;另一种情况是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权的规定不够明确。

移送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已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审查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无管辖权时,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的复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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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能先立案吗?

机关若进行指定管辖首先需要进行立案。指定管辖,是指裁定管辖的一种。上级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下级受理。目的是在于防止和解决因管辖不明而发生的争议。一、超出职权范围行政复议的申请可以受理吗。不可以手里,否则就是越权,作出的行政行为无效。1、一般管辖与特殊管辖。一般管辖,是指按照行政机关的上下隶属关系确定行政复议案件由有领导权或指导权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受理。特殊管辖,是指不适用一般管辖原则,需要特殊对待的行政复议管辖。主要包括三种情况:对行政机关派出机构或机关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引起争议的复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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